养老金制度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把2014年9月30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称之为“老人”;把201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称之为“中人”;2014年10月1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之为“新人”。对这三种人退休的养老待遇计算方法各不相同。现在从概念上来说,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采取的是“老人老办法”。改革后退休的采用的是“新办法”,在“新办法”实施过程中,为了确保前后待遇的衔接,则采用了十年过渡期的过渡办法。即“中人”采取的是“过渡期措施”。
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为了改变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双轨制造成的养老待遇的差距。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同时,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压力,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衷来看是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更加公平合理,这个出发点是正确的。
但是,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十年过渡期的实践来看,出现的问题不少,不仅没有缩小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而且,拉大了体制内退休人员的巨额差距。
在这些问题中,包括视同缴费的计算基数问题,社平工资基数的计算,还有“老人老办法”、十年过渡期期内前后退休的巨大差距等等。这些问题在以前的文章里均作过具体分析。
这里重点想说说养老金制度改革对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不公的问题。从养老金制度设计来看,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在养老金制度改革在设计上就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现象。其表现如下:
一是,没有落实完整的“老人老办法”政策。在整个养老金制度改革中,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仅局限于退休时的退休金计算方法是“老办法”。而后面的退休金调整却同中人采取的是同样的办法。这样就把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的退休金定格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的工资标准上。
本来,在《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已经讲得很清楚,“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这是明显有区别于“中人”和“新人”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上出现了严重的偏差。
我们可以看《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关于养老金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又指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国务院文件已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这是与“中人”和“新人”明显不同的表述。“中人”与“新人”均没有这样的表述,然而,在具体政策执行上只剩下了“老人”退休时退休金的计算方法是“老办法”,后面的待遇调整全部采用了“新办法”,这是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政策执行中的一个偏差。这样,从逻辑上来说,也有失公允。“老人”拿着退休时的低待遇与新办法计算下的“中人”参与同一标准的待遇调整,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是其一。
其二,养老金制度设计上存在的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的一种政策偏向。在养老金制度改革十年过渡期中有一个“保低限高”的制度设计。表面上看起来,对过渡期内的“中人”是一种公平合理的设计,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来看,好像也说的过去。但其实问题就出现在这个十年过渡期的制度设计上。这个制度不仅是十年渡期内的早退人员与晚退人员有严重不公问题,这个问题以前的文章已作过分析,这里就不再赘述。这里主要讲这个制度设计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存在一种政策歧视 问题。
我们先再来看看这个十年过渡期“保低限高”的制度设计:
对于养老金十年过渡期是指2014年10月1日以后至2014年9月30日。这一时期主要针对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立的过渡期,目的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待遇平稳衔接。
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对比,保低限高。具体是这样规定的:
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按照工龄的比例计发基本退休费,再加上本人退休前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对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标准等。
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按照本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综合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部分包含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个部分,再加上职业年金。就是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
新老办法对比,通过对比计算,如果老办法计算高于新办法计算,按照老办法计算的结果执行,确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
如果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要按照十年过渡期的比例计发,以确保养老金的增长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具体比例是: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按新办法计算结果超出老办法计算部分10%计发。第二年(2015年10月1日—2016年9月30日),新办法计算结果高出老办法部分的20%进行计发。以此类推,到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新办法计算结果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按100%进行计发。
我们不说别的,一个很简单的道理,这个新老办法对比,“老办法”是“新办法”的参照物,意思就是“老办法”不能高于“新办法”,而“新办法”是绝对不能低于“老办法”。按规定,新老办法对比时,“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就按老办法的计算结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养老金就按逐年递增10%的标准进行计发。那么,怎么就没有一条,已经是“老办法”退休的人员低于“新办法”怎么办?却没有了政策依据。一般人都会知道,社会是向前发展,社会财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增长的,还有一个就是通胀的红利,而所有这些却因为这样一个制度设计,把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完全丢在了一边。
其三,对改革后的退休人员,制度设计是考虑非常周到,应保尽保。除了过渡期设计外,还额外设置了一个职业年金,这是从来没有的一个制度设计。同样,也没有考虑到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既然对改革后考虑得如此周到,怎么就没有考虑到出现改革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低于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制度设计呢?很明显这就是一种严重的制度缺失。
国务院的决定明明说了要平稳衔接,而在制度设计时怎么就没有想到改革前退休与改革后退休待遇上的平稳衔接呢?后面退休的人员大幅度提高了工资标准,而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就定格在改革前的工资基数上。这又怎么体现养老金制度改革“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呢?对改革后退休人员的效率是设计精细,而对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公平公正却根本没有体现出来,这不明摆着是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的一种政策歧视吗?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这个养老金制度设计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是很不公允的。也可以说这个养老金制度设计是失败的。希望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此现象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不要如有网友说的,春风不度玉门关,只因“老人”都是关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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