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进股市,进行股票交易,谁不想赚钱?!但要取之合法、取之有道。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对之深恶痛绝。这也是中国证监会强化监管、保护投资者持续发力的重点之一。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严厉整治各类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的市场乱象,依法从严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坚持“零容忍”执法震慑,让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打、打准打疼,让不法分子付出惨痛代价,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三公”秩序,就一定能持续增强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信心。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系列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当事人张健没收违法所得52768.51元,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当事人潘卫东,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对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8号)——
张健,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张健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健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张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3年11月9日,相关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6月12日形成,公开于2023年11月9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3年8月22日,张健知悉相关内幕信息。2023年9月8日至公告日期间,张健通过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经计算,共计获利52,768.5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张健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张健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认知不足,无主观恶意。二是未泄露内幕信息,未扩大负面影响,实际获利数额小,社会危害轻微。三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四是系首次违法,经济负担过重。综上,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张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相关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认识不足、经济负担过重等不属于法定免责理由。本案已综合考虑其主观过错、配合调查等因素,量罚并无不当。综上,对张健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健没收违法所得52,768.51元,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5号)——
当事人:潘卫东,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潘卫东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潘卫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月10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资产重组的公告。该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12月5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1月10日。潘卫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12月5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3年12月8日至20日,潘卫东利用他人相关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交易行为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和文件、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潘卫东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另外,调查中潘卫东存在躲避推脱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等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潘卫东提出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涉案行为是职务行为、不配合调查相关认定的依据不足等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经复核,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无误,在案事实足以认定涉案交易为潘卫东的个人行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内幕交易及不配合调查执法相关认定,对潘卫东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潘卫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潘卫东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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